在中文語境中“法”是個總體概念,意指一種社會景象或社會的一個正面。法在社會之中,與品德、政治和經濟等其他社會景象相并列。本文應包養網排名用的“法”概念,既包包養含法的理念和價值等抽象寄義,也包含稱作“法令”的詳包養細軌制和規定。
什么是法?每個法學派,甚至每個法學家都有本身的法界說。但是,包養網比較至今沒有一個界說可以或許獲得廣泛接收。這此中緣由良多:一是說話本身有其局限,人們對于要表包養述的事物往往書不宣意,即所謂“道可道,很是道;名可名,很是名”;二是法景象紛紛複雜,任何察看者都只能從特定視角停止察看,難以“全景環顧”,只能捕獲到法的某個正面;三是法與其他社會景象彼此糾纏,往往界線不清,難以辨識。盡管這般,我們在察看、描寫和剖析法景象時,仍是測驗考試把這種景象與其他社會景包養網價格象區離開來。我們無妨以為包養網,稱作“法”的社會景象具有一些特征,這些特征從分歧維度反應了法的性質。我們把這些特征綜合起來,就可以捕獲到法的全體抽像,從而將法與其他社會景象區離開來。
1、法具有規范性
《管子》有言,“法者,全國之儀也”,“所以決疑而明長短也,蒼生所懸命也”。該書復云:少爺突然送來一張賀卡。 ,說我今天會來拜訪。”“尺寸也,繩墨也,規包養則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謂之法。”
《管子》對法的懂得具有以下幾層意思:其包養一,法可以類比為懷抱衡儀器,引申為判定事物的尺度與權衡行動的標準。其二,將法比作懷抱衡儀器,隱喻法具有公正性,《說文解字》關干“瀍”字的釋義,就以為“水”包養網字邊喻指“平之如水”。在古希臘神話中,公理女神手執天平也象征公正。這表白法在中西文包養明中具有相通之義。其三,法之尺度和標準分歧于普通懷抱衡儀器,乃是用來決疑和明長短。換包養網言之,法斷定了人們行動的原則,明白了哪些行動獲得答應,哪些行動遭到制止;人們一旦產生包養網比較疑問和爭論包養,依據法就可以判定長短是曲。其四,法具有規范性。法不是私家之器,而是全國之儀;不是一家之法,而是全國公器添翼。那麼他呢?。
應當指出,法的標準之喻,提醒了法的規范性,“規”和“范”在漢語中也有標準和衡器之義。法的規范性由兩個維度組成。第一,指法的規范性在內涵效率上具有恒定性,即法的包養網效率不因人們違背法令而遭到影響,換言之,無論人們有興趣仍是由于認知過錯守法,無論守法行動遭到處分仍是僥幸逃走制裁,無論人們以為法能否合適本身的合法性尺度,只需法的內在的事務沒有轉變,都不影響法的規范效率。第二,律例范的內在凡是采用規定情勢,而規定內在則采用“若-則”邏輯構造。“若”表現一種包養網事態,“則”表現事態的成果。“殺人償命”或“負債還錢”就是律例則的簡單表述。法的規定屬性及其邏輯構造,使得法具有規范性。借助規范性,法不只便于操縱包養網,並且具有準確性。法中固然包含準繩和政策,但它們在實用經過歷程中必需規定化,即釀成可操縱的規定。是以,我們可以以為,規范性是法的第一個特征。依據這個特征,我們可以把法差別于宗教義理、品德說教和政治標語。
2、法具有可訴性
梅因在《現代法》中留意到,在古希臘好漢時期,萬王之中最巨包養大的國王被稱作“地美士”,而他的判決被稱作“地美士第”。宙斯作為諸神之王有權對神界和人間的爭端作出判決。后來,奧林匹斯山中由“公理女神”代表宙斯擔任司法。古希臘各個部落首級都經由過程神話擬稱為神的后代,并以神的威望在司法會議上掌管審訊,宣布判決。梅因以為,“地美士第”還是個體判決,一系列相似的案件,能夠采取附近的判決,由此習氣取得雛形。是以,梅因以為不是習氣先于判決,而是判決先于習氣。現實上,判決與習氣孰先孰后是一個復雜的題目。邦納(Robert J.Bonner)和史姑娘(Gertrude Smith)在《從荷馬到亞里士多德時期的司法裁判》一書中就引述格洛茨(Glotz)的不雅點指出,古希臘好漢時期的判決分為兩種,一種是源自神啟的判決,另一種是基于習氣的判決。換言之,以神啟名義作出的判決能夠先于習氣,但基于習氣的判決則意味著判決能夠后于習氣。我們會商的重點不在于此,而在于指出以下幾點。起首,在古希臘汗青上,主神行使審訊權,他的判決具有神圣性。其次,主神把司法權委諸“公理女包養神”象征著最後的司法專門研究化。再次,古希臘人很早就把法與公理聯繫關係起來,經由過程法來完成公理,使公理與司法具有雷同的意蘊。古羅馬繼續了古希臘的這種傳統,例如塞爾蘇斯(Celsus)就以為“法是仁慈公平之術”。東羅馬帝國天子查士丁尼在《法學泛論》中也傳播鼓吹,“法學是關于公理和非公理的迷信"。公理女神成為司法之神,隱含著公理、法和審訊親密聯繫關係。最后,經由過程血緣擬制,神界的神圣審訊權降到人世,部落首級取得了司法權。在史詩《伊利亞特》第 18 卷中,荷馬描寫了阿基里斯盾牌上繪制的審訊圖案。該圖案描寫的場景是,很多國民湊集到城市廣場,不雅看膠葛處理,兩小我為一路命案爭論賠還償付,一方包養網請求所有的賠還償付,另一方謝絕這樣的任性,這樣的不祥,這樣的隨心所欲,只是她未婚時的那種待遇,還是藍家養尊處優的女兒吧?因為嫁為妻兒媳之後,一切賠還償付,兩邊批准把爭論交給公評人判決。古希臘晚期法史提醒了法的一個凸起特征,即法作為一種規范次序,需求第三方存在。
這種第三方作為爭真個判決者,可所以部落首級、占卜者、祭司、仲裁員或國王,后來才呈現法院。法要可以或許運包養網轉,必需具有可訴性,即產生膠葛確當事人可以或許夠將案件訴至作為第三方的司法者,由司法者根據法作出判決。為了確保判決獲得承認,司法者必需具有威望:為了避免判決不公,司法者在審訊中必需堅持中立。如許一來,可訴性便成為法的第二個特征。很多膠葛能夠由當事人私了,沒有訴諸司法。但恰是在能夠訴諸司法的壓力下,他們出于節儉訴訟本錢等考量,才經由過程協商處理膠葛。是以,規定能否具有可訴性和包養平台推薦能否包養網具有中立的第三方作為膠葛判決者,乃是判定法與不符合法令的主要尺度之一,也是法與品德和倫理等規范的主要差別之一。
3、法具有強迫性
在現代印度,表現法的概念是“達摩”。達摩有分歧層面的寄義。在神學宇宙論層面,達摩最後與陳舊的“利塔”不雅念相干聯。“利塔”的意思是“法例’“紀律”,轉指“次序”。在最陳舊的文獻《梨俱吠陀》中,地、空、天三界所組成的宇宙次序,重要由眾神來保持。天神伐樓拿重要擔任監視和處分損壞次序的行動。“他洞察一切,規制天界四方”“他維系生靈的世界”“他用繩子纏捆轄域,他凝視著諸神的領地及常人的一切功課”,對損壞次序的行動予以處分。詩中“繩子纏捆轄域”的隱喻,讓我們聯想起中國現代“逍遙法外”的說法。在“吠陀時期”后期,伐樓拿和達摩都與因陀羅聯絡接觸起來。年夜陀羅是戰神,象征部落首級,權利越來越年夜,并經由過程與伐樓拿的聯絡接觸取得司法權。后來,國王接替了部落首級的司包養網心得法權,擔任實施達摩。這表白,法需求強迫機制保證實施。不然,法的規定和司法判決會形同具文。古希臘公理女神一手執天平,一手執白,白就象征著法的強迫性;《說文解字》明言,“瀍,刑也”。法刑一體明示了法的強迫性。
法的強迫性具有多種表示情勢,如司法者的神圣威望、轉世報應、社會言論壓力以及牢固的關系等。當然,遭到國度暴力支撐之法,強迫性最為凸起,也包養網最為有用。由此,我們可以辨識出法的第三個特征,即法與宗教教義和品德勸誠分歧,具有強迫性。差人、牢獄、刑具等法之器物便折射出法的強迫性。汗青上,很多宗教信條或品德說教為了獲得有用履行,都不得不轉化為法的情勢,中國現代“出于禮而進于刑”就是品德法令包養網化的顯明例證。
4、法具有慣例性
在英國,通俗法自 12世紀開端構成,并逐步成長強大,以致后來成長成一個具有世界影響的法系。狹義的通俗法是指通俗法、衡平法和制訂法,但主體是判例法。廣義的通俗法是指由通俗法法院成長起來的判例法。柯克以為,通俗法源自汗青長久的習氣,年夜大都規定可以追溯到撒克遜人、包養網羅馬人和前羅馬時期。布萊克斯通以為,通俗法重要起源有二:一是“斷定的習氣”,二是“斷定的規定和法格言”。現實上,“斷定的規定和法格言”在成為法之前,都屬于習氣范疇。通俗法不只來源陳舊,並且存續到明天。英國在 16 世紀就確立了一個準繩,只要陳舊的習氣才幹成為法源,即從 1189年9月查理一世加冕之日起就存在的習氣。時光鑄法的說法暗示時光長久使習氣釀成法,由於“時光總比法更聰慧”,在持久實行中獲得反復實用的習氣,顛末法令人身手感性的鑄煉,就成為凝集著法令人心智的通俗法。在通俗法遵守先例的實行中,那些獲得法官反復徵引的先例取得了更強壯的性命力。
這里,我們有意會商英國通俗法的發生和成長經過歷程,而是從通俗法與習氣的聯絡接觸中,并從判例法遵守先例的成包養長機制中,引由出法的第四個特征,即法具有慣例性。法的慣例性付與法以穩固性,從而使法差別于頻仍變更的政策和捉摸不定的行政號令。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歸納綜合如下:第一,規范性、可訴性、強迫性和慣例性組成法的四個重要特征。第二,借助這些特征,我們可以從紛紛復雜的社會景象中辨認出法景象,從而把法景象與其他社會景象區離開包養網來。第三,法的上述特征呈現在人類晚期法中,并在古代法中表示更為凸起。第四,法的規范性決議了規定的邏輯構造,法的可訴性預設了司法機構和職員,法的強迫性請求法具有強無力的履行包養網機制,法的慣例性表白法具有穩固性。我們假如把法的上述四個特征綜合起來,就會發明法不只是規定或規范系統,並且是包括和觸及多種元素的復合體,現實上是一個體系。
高鴻鈞,清華年夜學法學院傳授、中法律王法公法學會比擬法學研討會會長
本文節選自《法理學手冊》導言《法與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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