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史尚寬在近古代立法史及法學學術史上有主要進獻和典範意義,但我們對他的生平清楚甚少。本文經由過程回想和重述史尚寬的生溫和立法經過的事況,試圖解析幾個重要題目:他奇特的立法功力最後來自哪里?史尚寬何故成為中國汗青上首部平易近法典草擬主將?他在立法上的汗青進獻是什么?他有過如何的波折遭受?他畢竟是什么性情和包養類型的法科常識人?
要害詞:史尚寬 立法 古代平易近事立法 生平
對于平易近法律王法公法學家史尚寬(1898—1970),明天法令界普通都是經由過程他的平易近法學著作知其為平易近法學巨匠級學者。我包養們對他肄業經過的事況、專門研究瀏覽、立法進獻以及生平際遇清楚不詳,現有對史氏的零碎先容,也都因缺少史料而泛泛而談。汗青的長河和稀缺的史料使這位法學家的抽像和位置顯得有些含混。在吾輩習法者心目中,史尚寬如同學術廟堂的“神人”般存在,又似抽象法典的法條那樣繞不開。筆者近年經查尋發明部門有關史尚寬的包養網史料,本文撇開他在平易近法實際的成就,僅從他的生平經過的事況和立法進獻,試圖解析幾個重要題目:他的立法功力來自哪里?史尚寬何故成為中國汗青上首部平易近法典草擬主將?他在平易近事立法上的汗青進獻是什么?他畢竟是什么性情和類型的法科常識人?
一、工具洋留學15載的法迷信士
安徽桐城南鄉,今屬樅陽縣會宮鎮,世稱“史家灣”。史門第祖于明代自江蘇溧陽遷移至此,后浸染桐城派傳統,文風蔚起,及秉承溧陽家風,晴耕雨讀,漸本錢地看族。史尚寬,別名旦生,乃因1898年除夕誕生在史家灣,故以 “旦生”為字。據言,史旦素性厚重而穎慧,11歲能文章。史尚寬后來學業成績的現實,證實了這個桐城旺族的文脈之盛。
1913年,史尚寬15歲即被家人送到japan(日本)留學。先在京都第三高級黌舍進修,而后以安徽省教導廳自費,進進有名的東京帝國年夜學(今東京年夜學)法令系,接收法科體系練習,前后共9年。1922年春取得法學學士學位。史氏留日這段經過的事況,除了時光出奇地長,其他年夜致都與那時留日法科生類似,貌似沒有更多特殊之處。可是史尚寬人生的主要轉機就從他停止留日時開端了。
和留日法科生包養網一樣,史尚寬深知德法律王法公法乃japan(日本)法之師,他急切想要分開japan(日本)赴德國持續進修。可是赴德進修的所需支出怎么辦?他經由過程駐日公使向安徽省教導廳請求“留日官費移作留德之用”。留日官費移于赴西洋,缺少教導部規則,本省也無先例。但安徽省教導廳依然準予“移費”,其來由是:“惟該生既系japan(日本)帝國年夜學結業水平甚優又經駐日公使暨監視來函證實,擬請破格玉成準予移原有留日膏火前赴德國留學。此后除留日帝年夜結業生外,別人不得援例。”
安徽省省長依例將此案報就教育部查查辦理,可是,教導部分歧意省里的看法。1922年6月,教導部以第150號訓令指出:“對于留學歐美各生轉學措施限制嚴緊”,曾有“非在原留學國受有博士學位者,不準轉學之規則”,“留日先生轉學歐美稽諸成案更無先例可援”。教導部第150號訓令結論指出:“留日帝年夜先生史尚寬移費赴德事屬破例懇求……該廳長何得擅予通融,自為風尚,嗣后遇有此項懇求事務,必需先行呈部查辦以符手續而免不一。史生尚寬轉學德國一案,既經省公署核準,除已咨請撤銷以符向破例,合亟令仰按照此令。”也就是說,這樁公案現實上就是:安徽省教導廳批准史尚寬“移費”,省長報就教育部,教導部終極決議不成以例外“移費”。
而這位東京帝國年夜學的優等留先生史尚寬在無法“移費”的情形下依然決意要往德國,那就只能靠公費了。盡管史氏家庭富饒,可是歐洲游膏火用之昂揚、生涯之艱難,我們可以想象。史尚寬此時能夠曾經認識到,歐洲游學之行對他學術積聚的主要性。這才促使他狠下決計孤身公費奔赴歐洲。
1922年,史尚寬進進柏林年夜學研討法令。包養網那時的柏林年夜學頗受中國粹生接待,是中國留德先生的首選。20世紀前50年,中國留德先生中獲德法律王法公法科博士者只要18人,而柏林年夜學的就接近一小半,分辨是馬德潤、周澤春、徐道鄰、唐嗣堯、安裕琨、李士彤、陳育鳳7人。史尚寬并沒有斟酌學位題目,當停止兩年的德國游學之后,他于1924年又轉赴法國巴黎年夜學。值得追蹤關心的是,他在巴黎年夜學所選擇的專門研究,不是法令,而是政治和經濟。他在巴黎年夜學以國際法撰寫論文。1925年開端,他在巴黎研討包養網中國在“中比公約”中的解約權題目,次年,完成了一篇論文《中比公約之法令不雅》,此中應用了中、英、法三種說話,最后題名為“中華平易近國十五年十一月于巴黎”。該文的佈景簡略地說就是:1865年中比商約于1925年10月27日第六期屆滿,4月16日,中國當局曾知照比利時舊約屆期作廢,盼望另訂新約。比利時認為依“中比公約”第46條規則只要比國有權告訴解約,故預備等關稅及法權兩會議結局后,始肯另訂新約。是以史氏文章就“中比公約”兩個“你真的不應該因為這個就睡到一天結束嗎?”藍沐急忙問道。爭議點睜開剖析:一是公約之說明,二是由于形式變革而使公約掉其存在的依據。此中觸及一個主要題目,即中國事否有解約預告權?他依據國際法及公約文本,研討論證的結論是:中國先期6個月佈告比國解約,是行使其固有權力。此文一年后頒發于中華學藝社編纂出書的《學藝》雜志1927年第8卷第4期。看來史尚寬并沒有太在意博士學位,相反他對中國題目特殊是中國在國際上的主權力益最為關心。文章佈滿抽象的術語概念和感性的邏輯論證,可是字里行間卻讓我們看到海內學子拳拳的赤子之心。1927年,史尚寬從法國回到中國。
從1922年至1927年,史尚寬游學歐洲前后又是6年。我們能夠會問:史尚寬為何留洋十數年卻沒有取得博士學位?公費累贅重,或許是一個客不雅緣由。可是聯絡接觸那時一包養網些學術精英的游學風尚,他們客觀上在乎學問而不在乎學位,史尚寬頗似只游學不問學位的陳寅恪,并且他們游學歐洲的時光也年夜體在統一時代。就史尚寬后來在法令學科上的成績而言,不亞于陳寅恪后來在文史學科上的位置和感化。史尚寬留洋15載,卻沒有博士學位,恰好與同時期的不少留洋博士構成對比和區分,他是以而成為一個特別的留學標本。
無疑,史尚寬的法學功力起首就來自這15年的東瀛西洋留學經過的包養網事況。法國和德國事年夜陸法系的兩個代表,且以一前一后分歧時期佈景公佈各自的平易近法典為分水嶺,使法法律王法公法與德法律王法公法成為年夜陸法系最主要的兩支。就如許,史尚寬先后留學japan(日本)、德國、法國,歷時15年,常識構造獲得復合與拓展,還把握了日語,熟習德、法、英等國說話。他研討考核了年夜陸法系最有代表性的兩個支脈,而年夜陸法系器重法典,又暗合了中國崇重法典的傳統。他后來的立法實行證實,懂法學、政治學和經濟學,為他的常識構造供給了一層主要的“復合”。有德法律王法公法佈景的人原來就未幾,早年留德的馬德潤和周澤春于1909年獲博士學位之后,中心“斷檔”長達10年沒有留德的法科才俊。直到1922年有了獲漢堡年夜學法學博士學位的廖尚果,特長于國度法即公法;1927年劉克儁獲慕尼黑年夜學法學博士學位,則是刑事法專門研究,1928年也擔負了立法院法制委員會委員。后來徐樹錚之子徐道鄰于1931年在柏林年夜學拿到法學博士學位之時,史尚寬曾經在平易近法典草擬中施展主力感化了。總之,同時代回國的法科常識人中,特長于年夜陸法系平易近法、又懂政治和經濟學的人才如同百里挑一。史尚寬的立法功力就來自日、德、法三國留學經過的事況以及法、政、經三科的常識復合。這些看似偶爾拼接的元素,或許就是史尚寬回國施展平易近事立法要害感化的人才“要素”。
二、學術童貞作與首份包養任務
史尚寬平生以著作“巨富”著稱,那么他的學術童貞作是什么呢?
1925年11月——比前文提到的“中比公約”那篇文章整整早一年,他在巴黎年夜學完成了一篇文章,標題是《論公司之國籍及在我國租界內之公司》(上、下篇)。這篇長文連同注釋共21頁,題名注明“平易近國十四年十一月七日完稿于巴黎”。有興趣思的是,它竟然被一稿兩用,先后登載于1926年漢口的《銀行雜志》和上海中華學藝社《學藝》兩份學術刊物。到今朝為止,筆者沒有找到史氏比此文更早的文章,再加上他那時尚未回國,是以可判定這大要率是他公然頒發的第一篇論文,是他的學術童貞作。
這篇公司法的文章,聯合公司法實際,追蹤關心中國外鄉實行,又在中、德、比、英、法、意、日、瑞典等國公司法之間,既做比擬又談趨向,還論中外政經情勢,剖析了三個方面題目:一是何種公司始賦有人格,二是公司國籍之斷定尺度若何,三是在我國本國公司之現況及其接濟方式若何。因領事裁判權的存在,中國境內建立了很多本國公司,有的在其本國租界,有的在本國租界,有的在中國開放商埠。史尚寬文章中特殊留意到,“試思列國包養網在我國交際上之相互比賽,詭詐之風行,加以我國積年政況之混沌,皆與外人以可乘之隙。此等國際間反常之產生,無非由于領事裁判權之濫用,故難以通俗國際私法上之準繩,來說明在我國外人法人之現況也”。是以,斷定公司之國籍非常主要,這就是他對實際關心的“題目認識”。異樣,從他1927年頒發的那篇關于中比公約的文章來看,也具有光鮮的實際關心和外鄉題目認識。
史尚寬在這篇公司法文章中以為,我國雖不克不及完整行使對本國租界的主權,但本國租界不掉為我國國土。由於租界內的處所也要向我國當局納地盤稅,這是一證。進而,他從中國角度會商近況弊病的接濟方式。他以為固然這些弊病與領事裁判權直接有關,但在撤銷領事裁判權之前,“亦不成不有姑且處理及準備”。那時的國際法及公法學者,愛好點都在撤銷領事裁判權上,固然這是最基礎性的處包養網理,但需求時日且處理難度之年夜非普通人想象。而史尚寬則從公司法角度來追蹤關心過渡性處理與準備辦法。他羅列斷定國籍的措施有:一是以公司地點地斷定國籍;二是以保存特種工作,非經中國當局特許,本國公司不得在中國運營;三是以公司本店(營業居處)斷定國籍;四是以立法來束縛本國人餐與加入的中國公司,限制其直接獲得地盤,等等。文末還指出,假如不從法令上斟酌,“本國本錢家必將紛紜建立年夜工廠于租界內。試不雅japan(日本)之紗廠在我國者,已四十余所之多。茍不及早圖之,我國之生計前程實有不勝假想者矣”。
我們了解1925年上海japan(日本)紗廠激發的“五卅活動”,恰是史尚寬寫這篇文章的時光和佈景。所以,他才會在文章中觸及japan(日本)紗廠題目。可見身在歐洲游學的史氏,一直追蹤關心著國際時勢的年夜情勢,又從軌制規范的細節進手,提出扶植性的立法看法。法令人的精微中,實有一種特別之巨大。
史尚寬的第一份任務是什么?清末平易近初的法科常識人,大都以從政為獨一前途,或從政兼從教。正如蔡元培所言,“我國精于政法者,多進官場,兼任傳授者甚少,故聘任教員,不得不聘任兼職之人,亦屬不得已之舉” 。學術成為自力的個人工作,是稍晚的事,年夜約在20世紀20-30年月。此間呈現了專門從事學術和教導的法科常識人群體,他們不像以前的法科常識人,相反,他們中曾經呈現了以學術為業的自力個人工作,專職治學從教,全體性地組成了第一波學術型法科常識人群體。他們的“自力”是“不憑仗學術以外的‘權勢’”,以為“學術本身有自足的價值”。史尚寬1927年回國后,直接選擇往年夜學任教,闡明他遭到此時法學學術化佈景的影響,個人工作目的很清楚,也很單一,包養決議不走早年法科常識人從政兼從教的途徑。史尚寬受校長戴季陶之邀離開廣州,進進國立第一中山年夜學(今中山年夜學),任法科傳授,講解平易近法總則、債務、中法律王法公法制史等課程。同時還擔負戴季陶校長的秘書。此時的中山年夜學法科方才改組包養,史尚寬介入擬定法科新組織法、編譯叢書、開辦《國立中山年夜學法科季刊》,為中山年夜學和法科創建作出了進獻。
一年后,史尚寬分開國立第一中山年夜學,前去南京。
三、從平易近法草擬人到平易近事立法宗師
1927年4月,公民當局建都南京,開端著手立法。同年6月,建立“法制局”。1928年12月,公民當局立法院成立,立法委員任期兩年。史尚寬的任務產生了一個年夜變更,他被接收到立法院的全新任務,是以于1928年年底分開了中山年夜學。1929年1月,在立法院成立法制委員會,下設平易近法草擬五人小組,除史尚寬外,還包含傅秉常、林彬、焦易堂以及上海灘名lawyer 鄭毓秀(后由王用賓繼任)。那時的立法院院長胡漢平易近于1929年的一篇文章中講到立法委員的任務狀況時說,“不分日夜地閉會,也和後方武裝同道的兵戈差未幾,從朝到晚,用全部精力,向前干往。並且一切會商都非常慎重,非常當真,以純客不雅的立場來爭辯義理地點,涓滴不讓……并不是以而生芥蒂,分出彼此來。這種精力是國會或任何議會所不易見到的……平易近法債篇草擬時光為五個月前后閉會計一百五十余次”。同年1月22日,立法院院長胡漢平易近發布第二十二號訓令,“加派史尚寬為本院經濟委員會委員”。為何讓法科海回往任職于經濟委員會?顯然和史氏在法國還研討過經濟學有關。
由平易近法草擬委員會5位委員簽名,順次陸續向立法院年夜會提路況過的是:平易近法第一編總則(148條)1929年5月23日公布;平易近法第二編債編(608條),平易近法第三編物權編(211條)的三項草擬陳述并附草案,陳述人簽名“傅秉常、史尚寬、林彬、焦易堂、鄭毓秀”。史尚寬和其他4位委員還草擬清償編實施法草案15條與平易近法物權編實施草案16條的草擬陳述。從1929年5月至1929年年末,平易近法草擬委員會傅秉常、史尚寬等5位委員,完成了平易近法典三編合計967條的草擬重擔。別的,平易近法典中的支屬法和繼續法兩編,早在1928年就由那時的法制局訂定過兩個草案,由燕樹棠掌管草擬支屬法,羅鼎掌管草擬繼續法,但此次平易近法草擬委員會依然擔任從頭草擬這兩個草案。1930年年末,平易近法草擬委員會向立法院提交了共173條的支屬法草案和88條的繼續法草案。這就是“中華平易近公民法”編製內在的事務的前后構成情形,它在編製上采1912年瑞士平易近法典的平易近商合一形式,以下簡稱“平易近公民法典”或“平易近法典”。
我們了解,史尚寬介入編輯平易近公民法典,起到很高文用,有的說他是草擬人,有的說“為主草擬”。從草案提交人簽名的先后次序看,分辨為立法委員傅秉常、史尚寬、林彬、焦易堂、鄭毓秀5人。說起來是“五人小組”,實在這里面在法令上真是行家的,也就不外兩人罷了。此5人中,傅秉常屬不符合法令科人士,后來從事交際;焦易堂雖早年在北京中國公學政法迷信習,但持久從政,是法制委員會委員長,他是政治家;所謂“留洋第一位女博士”鄭毓秀實為一個社會運動家,至多平易近法不是她善於的範疇。史尚寬與林彬二人無疑是這個平易近法典草擬的主將。可是林彬在法學實際尤其在歐陸平易近法方面顯然不在史氏之上,北京年夜學結業后,便以從事司法審訊任務為主。到平易近法典草擬義務完成之前,5個委員中已無鄭毓秀的名字,而是調換成王用賓。綜合來看,可以絕不夸張地說,在5人中,精曉平易近法且功底最厚實者,非史尚寬莫屬。論法令、政治、經濟常識復合構造之最廣大者,亦非史尚寬莫屬。
中國數千年來德主刑輔,諸法合體,因此戶婚、田土、錢債方面,以禮進法,以“戶律”或“禮”俗習氣代之。沒有平易近法概念,更無平易近法典。清末雖訂定平易近律前三篇,但年夜清既亡,自不及實施;1915-1925年間又草擬的“平易近公民律草案”再次擱淺,是謂平易近律第一、第二次草案。我們從現實公佈實施來看,平易近公民法典實為中法律王法公法律數千年來的私法法典之始,可見其深遠的劃時期意義。
古代立法有新的世界性潮水,誇大法的社會本位,它既分歧于清末及平易近國晚期的立法不雅念,也分歧于本錢主義不受拘束競爭時期誇大小我本位和不受拘束權本位的立法。假如說中國古代立法以哪部法令為晚期標志,那無疑就是這部平易近法典。迄今有學者評價道,在1929至1930年兩年的時光內發布完全的平易近法典,“效力之高,速率之快,世所罕有,超前性顯明”。還有學者留意到,平易近公民法典從編製上看,受瑞士私法形式影響采取平易近商合一軌制,從內在的事務上包養網看,在一切權、契約、侵權義務等方面貫徹了重視社會公益的精力,并在支屬法方面確立了同等準繩。平易近國時代平易近法典的制訂不只趨附平易近法新潮水,並且在移植本國法時視野比擬坦蕩,同時又留意保存好的平易近事傳統。所以,這部平易近法典的草擬和制訂是古代立法精力進進中國的最後象征。考核這部平易近法典,足以看到那時古代立法精力和世界性法學潮水在中國的表示。
時任立法院長的胡漢平易近對平易近法草擬中的特色做過一些先容,但他重點誇大平易近法與政治的關系,好比誇大貫徹孫中山三平易近主義,不搞羅馬法和《拿破侖法典》的小我本位,而是誇大大都人好處,以全國社會的公共好處為本位,處處表現維護弱者的精力,等等。他以為這就是平易近法的“霸道”。他在文章中舉例說,“平易近法債篇通俗本叫作‘債務篇’,而我們此刻改頓了頓,才低聲道:“只是我聽說餐廳的主廚似乎對張叔的妻子有些想法,外面有一些不好的傳聞。”為‘債篇’。由於‘債務’兩字,從名義上看來,似乎那種法是專維護債務人的。要了解,債權者常處于經濟上弱者的位置,法令假如不問有理在理專維護債務者,那即是蠻橫了”。
作為那時平易近法典草擬的“主將”,史尚寬本身有沒有包養網明白的古代平易近事立法認識呢?史尚寬是法令專藍雨華看著躺在地上的兩人一言不發,只見彩修三人的心已經沉入谷底,滿腦子都是死亡。主意。家,尤其精曉歐陸平易近法,他的看法非常主要。假如只局包養限于胡漢平易近那樣政治掛帥式的懂得,亦難以確保平易近法典的專門研究性。筆者在一批史猜中發明了史尚寬于1936年炎天在播送電臺有關于“比來我國立法之精力”的播講,后被《播送周報》頒發。他明白指出我國立法之精力與世界列國立法之趨向是統一步調的,不外我國立法也有特別之點。可見史氏明白把世界列國立法趨向作為平易近法典草擬的一個主要參照系。他在此文中一直捉住不受拘束、同等和義務三個平易近事軌制的要素,來論述他關于立法的古代不雅念。這是中國已經有過的那兩次夭折的平易近事立法所缺少的立法精力。上面聯合史尚寬這個播講稿以及史尚寬掌管、介入草擬的其他相干立法,在此羅列若干詳細表示:
第一,就平易近法上的不受拘束而言,初步樹立了古代平易近法的一切權絕對主義和無限契約不受拘束不雅念。史尚寬以為,一方面在維護小我之不受拘束,例如不受拘束及人格維護之規則,但是另一方面則為社會之好處,限制小我之不受拘束。他羅列了“急切匆急及無經歷者之維護”(第74條),權力濫用之制止(第148條“權力之行使不得以傷害損失別人為重要目標”),利錢之限制(第205條),一切權行使之限制(第765條),對契約不受拘束及一切權不成侵略之準繩,最基礎顛覆。特殊是法令行動與契約不受拘束的限制,平易近法典固然規則了契約不受拘束的準繩,但同時又對這一準繩作了一些限制。好比,第71條規則,“法令行動違背強迫或制止之規則者有效,但其規則并不以之為有效者不在此限”;第72條規則,“法令行動有背于公共次序或仁慈風氣者有效”;等等。可見,19世紀末國際上開端構成的一切權絕對、限制契約不受拘束的潮水,也在平易近國時代的平易近事立法中表現了出來奚世勳見狀有些惱火,見狀不悅,想著先發個賀卡,說後天來拜訪,再堅持一會。後屋的女人出來打招呼,是不是太把他當回。
第二,就義務而言,平易近法典規則錯誤義務準繩的同時,又規則了表現無錯誤義務她愣了愣,先是眨了眨眼,然後轉包養身看向四周。準繩的條則,以補充單一的錯誤義務準繩之缺乏。如第 187 條第1、2款規則:“無行動才能人或限制行動才能人包養網,犯警損害別人之權力者,以行動時辨認才能為限,與其法定代表人連帶負傷害損失賠還償付義務;行動時無辨認才能者,由其法定代表人負傷害損失賠還償付義務;前項情況法定代表人如其監視并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視,而仍包養網難免產生傷害損失者,不負賠還償付義務。”第3款又接著規則:“如不克不及依前兩項規則,受傷害損失賠還償付時,法院因被害人之聲請,得考慮行動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態,令行動報酬所有的或一部之傷害損失賠還償付。”第188條規則:“受雇人因履行職務,犯警損害別人之權力者,由雇僕人與行動人連帶負傷害損失賠還償付義務;但選任受雇人及監視其職務之履行,已盡相當之留意,或縱加以相當之留意而仍難免產生傷害損失者, 雇僕人不負賠還償付義務。”
第三,就同等而言,史尚寬在前述文章中專門講了男女同等、親權與家長權的限制, “老婆行動才能限制的撤廢”,“男女均為家長”,“離婚前提雷同”,“男女同等繼續”,等等。此刻看來不是題目的這一堆困難,都是源自中國傳統社會的特征。由於儒家以為人有智愚賢不肖之分,不認可社會是整潔平一的。這是中國數千年孔教“差序”社會遺留的特征之一,清末沈家本修律時就曾遭受強盛阻力。在平易近法典總則編中,沒有規則以前平易近律第一、二次草案的限制婦女行動才能的內在的事務,還廢止了歷次相干平易近事法令草案中的明日子、庶子、嗣子及私生子的稱號,同一歸入“婚生後代”與“非婚生後代”兩個概念,并規則非婚生後代因怙恃成婚或經生父認領,則可視為婚生後代(第1064、1065條),表現了古代平易近法的同等準繩。
別的值得追蹤關心的是,同等準繩在休息關系中具有特別性,這恰好表現古代立法的特征。史尚寬也是立法院勞工法草擬委員會委員。1928年3月起,史尚寬還介入過另一項立法任務——勞工法。維護社會弱者這個精力,集中表現于他主導的包養休息關系立法。一方面,誇大雇僕人與被雇僕人關系上的同等,由工會法、工場法等規范和包管工人的有利位置;另一方面,重視雇僕人法令義務、維護被雇僕人的權益,這顯然是對古典契約同等準繩的一種政策性糾偏,是“社會本位”立法精力的表現。
史尚寬在休息法方面也是有實際“預備”的,早在1927年至1928年間,他翻譯了《法國休息法典第四編》,分兩期連載于《農工旬刊》1928年第6、7期 。1929年起,史尚寬與邵元沖、馬寅初代表商會法草擬委員會和勞工法草擬委員會配合陳述《擬具國民集團建立法式草案案陳述》。1930年起,史尚寬、邵元沖、吳鐵城等委員向立法院提交的勞工法草擬委員會審查陳述包含:《鐵路員工辦事條例草案審查陳述》《勞資爭議法草案案草擬陳述包養》《說明工會法疑義案審查陳述》包養《集團協約法草案草擬陳述》《船員工會組織條例及平易近船船員工會組織條例案審查陳述》《行政院據工商部呈請將勞工仲裁條例明令廢除或分辨彌補修改案審查陳述》《核議提取各地工場商舖營業溢利補貼工人後輩教導經費及工人宿舍建筑經費案審查陳述》《首都差人廳請修改工會法實施法第八條案審查陳述》《工會法實施法草案案重行審查陳述》《核議行政院包養呈據工商部呈復規則工會法第一條第二項個人工作工會財產工會種別之措施案審查陳述》《上海特殊市當局請中心通令各地公佈勞工儲蓄勞工保險各項律例案審查陳述》《上海特殊市當局呈請于新舊勞資爭議處置法歧異之點未處理前明定權宜措施并擬具實施細則經工商部核議具復一案審查陳述》。僅一部勞工法的草擬,就有10余項審查陳述,觸及主體、好處、內在的事務之普遍,資料、不雅點、佐證之翔實,簡直令人感嘆。
史尚寬還對制訂單據法起過感化。1929年,馬寅初、 史尚寬、戴修駿等5位委員呈請在《單據法草案》(1925年起由王鳳瀛掌管草擬)第19條和第58條后加兩項內在的事務:第19條后加一項“單據上之債務雖依本法因時效或手續之完善而覆滅,執票人或承兌人于其所受好處之限制得懇求了償”。第58條后加一項“被包管人之債權縱為有效,包管人仍累贅其任務。但被包管人之債權因方法之完善而為有效者,不在此限”。為此,立法院專門發文《單據法草案審查陳述》,以為此兩條提出“以期完足本條意義便于實施”,予以采納提交年夜會公決,并且經該院第50次會議,決議加派史尚寬委員、林彬委員會同商法草擬委員會“重行審查”。
1931年(平易近國二十年),立法院立法委員換屆,史尚寬持續擔負立法院立法委員,其他委員包含呂志伊、宋美齡、焦易堂、陳肇英、林彬、馬寅初、戴修駿、陶玄、彭養光、馬超俊、張默君、劉師舜等人。據1931年12月30日公布的《修改公民當局組織法》,此后立法委員可以蟬聯。是以,史尚寬一向蟬聯立法委員。史尚寬盡管持久從事立法任務,從事學術研討的時光很少,但他并沒有疏離學術,還時有論文頒發,且追蹤關心法令的國際趨向和意向。好比闡述法公民法50年之變遷、闡述勞資合同(集團協約)、本國人在中國的位置、室第題目、休息契約法、刑法的客觀主義,等等。恰是在1927至1937年的10年間構成了“六法”系統,可以說這些都離不開像史尚寬如許的有厚實法包養學功底和豐盛立法經歷的法科常識人。
至此,我們可以對史尚寬晚期的進獻和位置做個歸納綜合。1931年實行的平易近法典之汗青位置,在于完成了中國數千年沒有自力平易近法系統的衝破;繼受東方平易近法文明,也為改革中華陳舊法令傳統供給了古代文明的元素。史尚寬在平易近法典草擬中之所以可以或許施展主導感化,既與他對列國古代平易近法的高深研討有關,更與他對平易近法精力、禮制傳統、時期趨向這三者的深入掌握有關。史尚寬作為第一部平易近法典草擬的主將,把平易近法的古代精力融進外鄉立法,是中公民事立法古代化的第一人,是以也是中公民事立法古代化的一代宗師。
四、彈劾案:遭受及其為人
關于史尚寬在立法院的職務,有一種風行至今的說法,以為他擔負過立法院法制委員會委員長。這畢竟能否失實?史尚寬盡管立法進獻卓越,但他的宦途并不順遂。這就不克不及不說起一件令他為難的事務——1931年至1934年之“史尚寬彈劾案”。
1931年,合法史尚寬草擬平易近法典最忙的那段時光,產生了一件事,史尚寬遭受彈劾案!有人指控他“干涉”司包養網法。經筆者查閱,發明最早刊載這一新聞的是《監察院公報》1931年第1期的一篇新聞,題為“ 史尚寬等干預司法損壞黨綱案:委員高友唐邵鴻基田炯錦彈劾文”,時光是平易近國二十年三月十三日,即1931年3月13日。該文稱:“據安徽桐城縣公民黨黨員劉宗漢、吳光祖、孫盛等,舉發立法院史尚寬、中心黨部宣揚部編纂主任方治,向安徽高級法院便函請托,干預土劣葉芬等被控判處徒刑一案……立法委員史尚寬守法行動,并觸及刑事,依法應提出彈劾。敬請院長核奪實施!”據那時相干報道,那時安徽桐城年夜兵過境,為保護治安,鄉里推薦葉芬籌備兵差,葉芬經手賬目不清,被控犯法,涉訟經年,被判徒刑,不服上訴至省高級法院,經時未決。
監察院指派于洪起、王平政、周覺三人審查后,于3月20日提交審查陳述,稱“史尚寬身為立法委員,竟以委員名義,函電請托,平反要案,實為冒犯刑法第142條之妨礙公事罪”。并以為“敷衍懲戒,了無疑義”。3月26日,監察院據此呈請公民當局,“鑒核嚴行處辦”。同年6月監察院敦促此案包養,呈公民當局文“轉呈彈劾史尚寬案速付懲戒”,說:本院3月份呈請,迄今已曩昔兩個月了,怎么還不提交國府會議呢?6月6日,原告發人高友唐也來函敦促質問。
彈劾案遲遲沒有停頓。1931年1月22日,監察院又報告公民當局敦促,再聲名此案遲延多時,并稱原告發人幾回再三續控前來,以為“法院及查察處對于葉芬等被控案,何故遲遲不依法判決?此中恐無情節,應請根據院規,轉行主管院飭查詳復……并希見復是荷”。
經史料核對,發明史尚寬彈劾案一向遲延到1934年2月,才有最后處置結論——公民當局政務官懲戒委員會,作出《經過議定書》(第十一號)。這份經過議定書對史氏作出了終極懲戒決議。
經查,此案原委是,1934年(平易近國二十三年),安徽桐城縣土劣葉芬等被控判處徒刑一案,史尚寬作為現任的立法委員,與該縣旅京同親10余人聯名,先后致函電于安徽高級法院院長曾友豪,懇求平反。原函電均由史尚寬領銜,并于姓名下注以“立法院立法委員”等字。該法院將原函電附進案件卷宗,由lawyer 沈云程閱卷時發明。后經該縣國民劉宗漢等向監察院告發,監察委員高友唐等以史尚寬便函請托,干預訴訟,以為犯刑失職,提出彈劾,由監察院呈請公民當局交付懲戒。
史尚寬是怎么申辯的呢?史氏稱:“原函系該縣旅京同親會合議繕就后,由同親多人持往居所,懇求蓋印,比以公意地點,不便獨異,且原意系以國民標準,主意公平,并非干預訴訟。在大家姓名上附載個人工作一節,不外表現并非無業之人,與所謂委員等名義自己有關。”史氏所謂包養網“不便獨異”,恰是我們明天依然熟習的一種礙于體面的從眾心思,乃是一種熟人社會的慣習景象,難以防止,卻很不難自投于為難地步。
這個案件在那時不算小,媒體追蹤關心度也頗高。那么媒體是怎么看的呢?以《申報》為例,有記者引申述明:數十人簽名的公然函件,而非一二人的便函,并以國民成分,且附進檀卷,足征并非“關通”法院干預訴訟,而法院下判決時自有衡量。注明個人工作,有年夜學傳授、機關職員,只為表白他們并非無業之人,以昭信實。假如史、方二人不克不及因立委或主任成分,則等于褫奪其國民主意公平之權力。《申報》以史、方二生齒吻持續聲言,二人均在京城,監察院數月間無人來向史、方二人當面查詢拜訪,反而直接決議移送彈劾,等等。《申報》對史尚寬申辯來由的報道,雖持論客不雅,但也顯明對史尚寬等人有同情偏向。
監察院審查后以為,他聯名致函安徽高級法院“既系以國民標準,陳說看法,復出自同親多人公意,自難謂為分歧。惟于其姓名下注以‘立法院委員’字樣,核其意圖,雖無借以證實成分,假借勢力之嫌,但以現任官職,視同通俗個人工作,任人注載,致函法院,漫不加察,致是以以惹起外界有應用位置、干預訴訟之誤解,忽視之咎,要亦難辭”。這段剖析文辭精益求精,可謂中肯正確。最后結論,認定史尚寬有違背公事員懲戒法第2條第2款之情事,對史尚寬予以申誡。公事員懲戒方法包含革職、休職、升級、減俸、記功、申誡等。申誡者,屬最低一檔懲戒。決議作出之后,很多報刊公然報道,如1934年《法治旬刊》頒發立委史尚寬被申誡的新聞。
作為立法委員理應謹慎,但礙于體面和鄉愿,這般簽名當然有違相干法令,有干預司法之嫌。由此被處罰也缺乏惜,但事過多年,依然留有暗影,令人遺憾。人無完人,那個平生無過無錯呢?年青人在任務中有如許那樣的瑕疵,實屬正常。況且他簽包養網名失慎乃出于樸實的鄉愿。像那些權高位重者,借使倘使果真要干預司法,也就不用這般公然簽名了。現經由過程此案先容,也便于我們清楚史師長教師的真正的一面,也借此可了解平易近國時代相干軌制與履行情形。
我們趁便清楚一下在被彈劾時代,史尚寬的公事情形。1931年12月10日,立法院修改刑法,指派史尚寬等報酬刑法草擬委員會委員。1932年,他還介入修改電氣工作條例增添條則草案、 叢林法草案、統計法草案,草擬行政履行法案、預算法草案、戶籍法草案等。1933年4月和6月,立法委員史尚寬,北上及南下考核司法和牢獄。1934年,他還從事刑事訴訟法的草擬,從南京前去北平,駐西山,專事草擬任務。1935至1939年,史尚寬依然有大批立法任務和運動。1937年年末至1938年年頭,立法院法制委員會委員長吳經熊聽說因情感降低而卸任,1938年1月起由史尚寬代表委員長。1938年,他掌管修改公民參政會組織條例等。1939年,因抗戰需求,由他牽頭草擬了《很是時代國民集團組織綱要草案》。1941年至1942年介入一批關于抗戰軍事律例的草擬,如《禁運資敵物品條例草案》《修改陸海空軍嘉獎條例》《敵國國民處置條例》《敵產處置條例草案》《優等出征抗敵甲士家眷條例草案》等。別的還掌管修訂了行政院組織法、司法院組織法等主要的立法運動。1942年1月,史尚寬因“還有任用”免除立法委員職,同年任測試院秘書長。
由此可知,史尚寬沒有擔負過法制委員會委員長。作為立法元勳,卻只是在法制委員會“代表”過委員長一職。他的立法“政績”可謂進獻宏大,可是他并不在乎宦途。我們經由過程史尚寬上面這段演講來清楚他是個如何的人。1945年,測試院秘書長史尚寬在第五屆“考政學會”年會上有一個演講,他指出考政學會的義務和特點就在于“以文會友,以友輔仁”。他說,考政學會的會員都是顛末國度測試的有學之士,我們所謂的“以文會友”之“文”,“不是舞文弄墨之文,不是風花雪月之文,而是文以載道之文,文韜武略之文”。他說:
新包養式的文人們所謂“以文人會友”多半是高談性理,尋章覓句,這種會議,對于小我的涵養,未必有益,對于國度社會的進獻,也不克不及一概勾消,可是流風所至,竟演成晉代清談誤國,宋儒門戶紛爭,這未嘗不是“以文會友”所發生的流弊。明天列位是新時期的人物,受過反動的浸禮,天然應當辟末學之荒誕,承圣哲之真傳,一掃曩昔文人的酸腐氣和頭巾氣,從國粹中,求真知乃至用,先以全國國度為己任,心存利濟,而后發為鴻文,天包養網然是金聲玉振了……再進一層說,“以文會友”的意思,就是文明扶植活動。本日所謂文明,不只是中國固有平易近族文明,同時包含國際交通的世界文明。可是不成舍己耘人,而廢棄了千百年來固有的文明。
接著,他持續談“以友輔仁”,云:“什么叫‘仁’,這個‘仁’的實際就是孔子學說的中間思惟,但無準確的界說。”他剖析了關于“仁”的五派實際后,從孔子的闡述中引伸出恭、敬、忠、恕、寬、信、敏、惠八種立品處事的美德。他以為“仁”的范圍既是如許寬大,仁之內在的事務又是如許豐盛,我們要想完成仁的義務,一方面“力行”,一方面就需求良師益友的教導,來共找事業的成長。考政學會,大師一路“商討揣摩,以恢復我們的知己,隨時隨地堅持甦醒的腦筋,明白的思想,提高的人生不雅,激烈的公理感,如許才幹堅持到底”。史師長教師此言到明天仍具有實際性。經由過程史師長教師這幾段話,可以清楚他的價值不雅,文明不雅和文人不雅。再聯絡接觸他的法令事跡和學問特色,就不難懂白他的學術特點與其理念有如何的聯繫關係了。
史尚寬畢竟是個如何的人?史師長教師實質上仍是個有傳統士年夜夫精力的、有墨客氣、有義務心又接地氣的渾厚學者。他和吳經熊剛好組成法學家群體中的一對“南北極”代表。他在“法制委”比他的引導吳經熊還年長一歲,他沒有包養網吳經熊那么八面見光、心氣高調。恰好相反,史氏之為人,刻薄實誠得有點“迂”,甚至有點“鄉土頭土腦”,還因鄉愿人情而被彈劾懲戒。他也沒有吳經熊那樣的靈動、詩意和“超出”,持久靜心于平易近法教義學的史尚寬,實證主義精力使他更追蹤關心實定法的邏輯和實效。他在任何一個職位都盡心實行職責,只問耕作,不問收穫。他在政壇越陷越深,是以無法之中拋棄了早年回國時專職從教的初心。盡管學術成就與立法成績均臻至不凡威望,但他此時仍是沒有解脫從政兼從學的舊形狀法科常識人成分。那么要害的題目是,從事法政實務20年的史尚寬將年屆50歲,后面的人生該如何渡過?
1948年,史尚寬經提名列進司法院年夜法官17小我選名單,此中13報酬法令專家。在監察院投票中,12位被選,5位落第。被選者均為法令專家,可是法令專家中唯獨史尚寬落第。這在那時令人“百思不得其解”。有人猜想,是因某次會商五院向立法院提案權的分組會議上的講話獲咎了監察院。在此次會議上,史尚寬公然主意只要行政院和測試院享有提案權,否決監察院、司法院的提案權。在他看來,司法院既向立法院提案,又本身說明法令,顯然分歧適。而立法院與監察院相似高低議院,相互不克不及提案。他的這個看法被以為“固頗有來由”。但也被人們群情為落第的緣由。這個猜想不是沒有事理。
結語
1949年,史尚寬前去臺灣。時局驟變,對年夜陸往臺灣的法科常識人或多或少構成思包養惟上的震蕩。當然分歧的人有分歧的表示。那么,在史尚寬思惟上產生如何的變更呢?假如他擱淺上去,那么他只是一位有立法進獻的法政實務家,他積聚了二十余年的平易近事立法經歷,或許就此終結了。可是他沒有終結,他認識到應當到了把平易近事立法經歷提煉成實際的時辰了。于是,他在1950年起至1970年往世前的整整20年里,用凡人不可思議的毅力先后完成《平易近法泛論》《債法泛論》《債法各論》《物權法論》《支屬法論》《繼續法論》共6冊巨著,合計400余萬字,終極修成正果,合稱“平易近法全書”。也就是說,53歲至73歲這20年時光里,他厚積薄發,傾瀉終生血汗,完成了立法實務家到平易近法學巨匠的完善轉型,也為別人生最后20年學術生活畫上美滿的句號。1970年11月12日寅時因胃癌不治去世,同月25日埋葬于臺北縣八里鄉米倉村飛雁山墓園,享年七十有三。
史尚寬是深諳年夜陸法系精華的法學百科全書式法學家,是有傳統士人精力的從政兼從學的學者,是中國古代平易近商事立法的宗師。在近古代法學家中,唯獨他擁有多個“之最”,此中有四個“最”可以冠于其名:一是精曉年夜陸法系公法私法最早者,留先生涯長達14年,知曉日語、德語、法語、英語等;二是平易近事立法進獻最年夜者,為中國史上第一部平易近法典草擬的主將,中國古代平易近商事立法之第一人;三是瀏覽法學範疇跨度最廣者,精曉私法與公法,對平易近法、刑法、憲法、行政法、休息法、信托法、地盤法等均有高深成就;四是著作作品最豐者,平生著書四萬萬言,僅“平易近法全書”便計400余萬字。史氏精曉歐法最早、立法進獻最年夜、法科瀏覽最廣、學術著作最豐,這四項之“最”匯集一身,可謂傳奇。
本文起源于《處所立法研討》2022年第1期。本文注釋已略,提出瀏覽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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