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宣誓是公職職員就職的需要法式,普通有前置性法式和后補性法式兩種,兩種法式或普通與特別的關系,或并列備選的關系。因可回于宣誓人義務而致法式瑕疵的,宣誓有效。虛偽宣誓則是指宣誓人把真正的意思保存心中,所作出的宣誓行動并不反應其真正的意思的宣誓。由于虛偽宣誓無法判定,因此不宜為法令所規則。違誓義務是宣誓人在宣誓后又違背誓詞而必需承當的義務。違誓義務分為政治違誓義務和法令違誓義務,缺乏任何一種都將消弱宣誓的有用性。是以,從規范的詳細內在的事務剖析,全國人年夜常委會的說明在規范的表述包養 上和邏輯上固然有欠嚴謹,但在內在的事務上并未現實侵略噴鼻港的一國兩制。
要害詞: 就職宣誓;虛偽宣誓;違誓義務;一國兩制
2016年噴鼻港特殊行政區第六屆立法會選舉經過歷程中,一些宣傳“港獨”的職員報名參選,噴鼻港特殊行政區選舉主任依法決議此中6名公然宣傳“港獨”主意的人不克不及取得有用提名。10月12日,在新被選的立法會議員宣誓典禮上,個體候任議員在宣誓時私行改動誓詞或在誓詞中增添其他內在的事務,蓄意宣傳“港獨”主意,并欺侮國度和平易近族,被監誓人裁定宣誓有效。噴鼻港社會以致于立法會外部、立法會與特區當局之間,對上述宣誓的有包養 用性、能否應當從頭設定宣誓發生了看法不合和爭議,并由此影響到立法會的正常運作。[1]為此,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屆全國國民代表年夜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正式經由過程了《全國國民代表年夜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國民共和國噴鼻港特殊行政區基礎法〉第104條的說明》(以下簡稱《宣誓說明》)。
《宣誓說明》的發布,惹起了社會的普遍爭議。有人以為,全國人年夜的說明是在噴鼻港未懇求說明的情況下而自動作出的說明,有侵略噴鼻港的“一國兩制”的嫌疑。我以為,全國人年夜常委會能否有權解,這更多的是一個政治性很強的題目,論爭很難告竣共鳴。我們似乎可以換一個角度停止思慮,將“能否侵略”的題目轉換為“現實上能否侵略”的題目。由于“現實上能否侵略”是從《宣誓說明》的詳細內在的事務上往判定,因此,比擬于前一個題目,后一個題目更為客不雅,更不難告竣共鳴。恰是經由過程對《宣誓說明》所觸及到的宣誓效率、虛偽宣誓和違誓義務等外容的剖析,我以為,全國人年夜常委會的說明在規范的表述上和邏輯上固然有欠嚴謹,但在內在的事務上并未現實侵略噴鼻港的一國兩制。
一、關于宣誓效率
公職職員的就職宣誓,從法式上看,畢竟是需要的,仍是可選擇的?《中華國民共和國噴鼻港特殊行政區基礎法》(以下簡稱《噴鼻港基礎法》)第104規則,“噴鼻港特殊行政區行政主座、重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職員在就職時必需依法宣誓擁戴中華國民共和國噴鼻港特殊行政區基礎法,盡忠中華國民共和國噴鼻港特殊行政區。”從其“必需”的用語來看,顯然,宣誓是噴鼻港有關公職職員就職的需要法式。全國人年夜常委會的《宣誓說明》也恰是針對此而作出的。《宣誓說明》第1條規則,“《中華國民共和國噴鼻港特殊行政區基礎法》第104條規則的‘中華國民共和國噴鼻港特殊行政區基礎法,盡忠中華國民共和國噴鼻港特殊行政區’,既是該條規則的宣誓必需包括的法定內在的事務,也是參選或許出任該條所列公職的法定請求和前提。”《宣誓說明》第1條第(1)項規則,“宣誓是該條所列公職職員就職的法定前提和必經法式。未停止符合法規有用宣誓或許謝絕宣誓,不得就職響應公職,不得行使響應權柄和享用響應待遇。”無疑,《宣誓說明》僅是對《噴鼻港特殊行政區基礎法》關于“宣誓是噴鼻港有關公職職員就職的需要法式”這一規則的重申,并沒有衝破《噴鼻港特殊行政區基礎法》的內在的事務。是以,無論是《噴鼻港特殊行政區基礎法》,仍是全國人年夜常委會的《宣誓說明》,兩者在“宣誓是噴鼻港有關公職職員就職的需要法式”這一題目上并無不合。
宣誓是公職職員就職的需要法式,這個題目固然并無不合,可是,該法式是前置的,仍是可后補的,這倒是當下港人爭議的一個題目。
從國際實行上看,就職宣誓被歐洲人從九世紀開端就作為盡忠配合體、盡忠國王的一種法式性典禮而普遍應用。[2]自1215年英國《年夜憲章》始,宣誓開端作為一小我成為公職職員,而必需實行的法式。到今朝為止,全世界共有178個國度和地域都樹立了公職職員就職宣誓軌制。在178個國度和地域傍邊,年夜大都“都將舉辦宣誓典禮作為宣誓者開端履行職務的需要前提。”[3]好比《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第1條第(1)項的規則:“總統在就職前應作如下宣誓或慎包養網重闡明……。”第6條規則參議員和眾議員、各州議會議員亦即合眾國當局和各州一切行政、司法官員:“均應宣誓或慎重講明擁戴本憲法。”[4]617《意年夜利共和國憲法》第91條規則:“共和國總統在就職前必需在兩院聯席會議上宣誓遵照憲法、忠于國度。”[5]753《印度憲法》第60條規則:“總統或許代行或許暫行總統權柄者,在其就職之前,應在印度首席年夜法官眼前,在印度首席年夜法官出席的情況下則在最高法院最資深的法官眼前,以如下情勢作出宣誓或許講明。”[6]789《立陶宛共和國憲法》第59條第(1)項規則:“只要在議會議員在議會里宣誓盡忠立陶宛共和國之后,新被選的議會議員才幹取得國民代表的一切權力。”[5]358我國臺灣地域的“宣誓條例”第3條也規則,公職職員“應于就職時宣誓。”[7]不言而喻,從年夜大都國度和地域的規則來看,宣誓應被視為公職職員就職的前置性法式。
題目爭議的核心是,宣誓作為公職職員就職的前置性法式,能否存在破例情況而可后補? 普通而言,就職宣誓的法式有兩種,一是前置性法式,二是后補性法式。前置性法式是普通法式,公職職員就職前必需宣誓。至于宣誓的時光,可于規則時光,或許因故而另按時間。而無論是規則時光,仍是另按時間,都必需是在就職前。后補性法式是破例法式,當且僅當公職職員因特別情況而先行履職時,才可啟動后補法式,而補誓的時光分歧地域規則各不雷同。至于什么是可以先行履職的 “特別情況”,普通來說,應長短可回于任事者錯誤之事由,好比戰鬥、天然災難等。是以,后補性法式作為普通前置法式的破例法式,當且僅當在非可回責于宣誓人錯誤的情況下,包養網 才可以啟動。以臺灣地域的規則為例。依據臺灣地域“宣誓包養 條例”第3條規則:“公職職員因故未能于規則之日宣誓就職者,應他日期舉辦宣誓。因特別情況先行任事者,應于三個月內補行宣誓。”
包養 噴鼻港的《宣誓及講明條例》也規則了前置和后補兩種法式。噴鼻港《宣誓及講明條例》第21條規則:“如任何人獲妥為約請作出本部規則其須作出的某項誓詞后,謝絕或疏忽作出該項誓詞—(a)該人若已就職,則必需離任,及(b)該人若未就職,則須被撤消就職標準。”但與以上剖析分歧的是,噴鼻港的前置性法包養網 式與后補性法式并不是普通法式與特殊法式的關系,而是并列的關系,既可以先宣誓再就職,也可以先就職后補誓,兩種法式并無主次之分。特殊是,噴鼻港《宣誓包養 及講明條例》也沒有規則啟動后補法式性的情況以實時間。是以,噴鼻港《宣誓及講明條例》的規則,過于簡略和粗略,在實行中不難發生爭議。
毫無疑義,全國人年夜常委會的《宣誓說明》將宣誓作為一種強迫的前置性法式,沒有說起后補性法式,這比噴鼻港《宣誓及講明條例》有所罅漏。但即使這般,也不克不及是以而推論《宣誓說明》是對噴鼻港《宣誓及講明條例》后補性法式的否認。由於,《宣誓說明》并非是對噴鼻港《宣誓及講明條例》所作的說明,而是對《噴鼻港基礎法》第104條規則所作的說明。而《噴鼻港基礎法》第104的規則是:“噴鼻港特殊行政區行政主座、重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職員在就職時必需依法宣誓擁戴中華國民共和國噴鼻港特殊行政區基礎法,盡忠中華國民共和國噴鼻港特殊行政區。”也就是說,《噴鼻港基礎法》底本也沒有說起后補性法式。是以,全國人年夜常委會出于抑止港獨的目標,而出臺的《宣誓說明》,當然過于倉促和粗略,但假如是以而批駁《宣誓說明》侵略了噴鼻港的一國兩制,則不免難免誇大其詞。
因宣誓人緣由而致法式瑕疵,會招致什么效率題目?因可回于宣誓人義務而致法式瑕疵的效率題目,又可以分化為具有因果關系的兩個題目,一是法式瑕疵的情況,二是法式瑕疵的效率,前者是因,后者是果。
關于法式瑕疵的情況,噴鼻港在其《宣誓及其講明條例》中作了響應規則。噴鼻港《宣誓及其講明條例》第21條規則:“如任何人獲妥為約請作出本部規則其須作出的某項誓詞后,謝絕或疏忽作出該項誓詞—(a)該人若已就職,則必需離任,及(b)該人若未就職,則須被撤消就職標準。”在這里,法式瑕疵分為謝絕宣誓和疏忽宣誓兩種情況。而現包養 實上,謝絕宣誓和疏忽宣誓都可以回為“不依規則宣誓”。
全國人年夜常委會的《宣誓說明》對法式瑕疵的情況及其效率也作了詳盡規則。《宣誓說明》第2條第(1)項規則,“宣誓必需合適法定的情勢和內在的事務請求。宣誓人必需真摯、穩重地停止宣誓,必需正確、完全、穩重地宣讀包含“擁戴中華國民共和國噴鼻港特殊行政區基礎法,盡忠中華國民共和國噴鼻港特殊行政區”內在的事務的法定誓詞。”第(3)項規則:“宣誓人謝絕宣誓,即損失就職該條所列響應公職的標準。宣誓人居心宣讀與法定誓詞紛歧致的誓詞或許以任何不真摯、不穩重的方法宣誓,也屬于謝絕宣誓,所作宣誓有效,宣誓人即損失就職該條所列響應公職的標準。”第(4)項規則“宣誓必需在法令規則的監誓人眼前停止。監誓人負有確保宣誓符合法規停止的義務,對合適本說明和噴鼻港特殊行政區法令規則的宣誓,應斷定為有用宣誓;對不合適本說明和噴鼻港特殊行政區法令規則的宣誓,應斷定為有效宣誓,并不得從頭設定宣誓。”
與噴鼻港《宣誓及其講明條例》比擬,《宣誓說明》對因宣誓人緣由而招致法式瑕疵的情況,只規則了“謝絕宣誓”一種; 而噴鼻港《宣誓及其講明條例》則除了規則“謝絕宣誓”的情況外,還規則了“疏忽宣誓”的情況。從邏輯下去懂得,噴鼻港《宣誓及其講明條例》規則的法式瑕疵情況的內涵年夜于《宣誓說明》的規則。不外,由于《宣誓說明》規則,“以任何不真摯、不穩重的方法宣誓,也屬于謝絕宣誓。”而“疏忽宣誓”顯然也可以懂得為“以任何不真摯、不穩重的方法宣誓”。至于宣誓人是客觀上謝絕宣誓“是的,但第三個是專門給他的,如果他拒絕的話。”藍玉華露出了些許尷尬的表情。仍是因客不雅緣由而疏忽宣誓,均可不問,從而在邏輯上,《宣誓說明》中的“謝絕宣誓”也可以將噴鼻港《宣誓及其講明條例》所規則的“謝絕宣誓”和“疏忽宣誓”都囊括在內。
是以,關于因宣誓人緣由而招致的法式瑕疵情況,全國人年夜常委會的說明,與噴鼻港的《宣誓及其講明條例》并無本質分歧,只是在文字表述上略有差別罷了。可是,由于全國人年夜的《宣誓說明》固然將“以任何不真摯、不穩重的方法宣誓”強行規則為“謝絕宣誓”情況,這固然可以凸起宣誓人“謝絕宣誓”的錯誤立場,但也此也招致了“謝絕宣誓”對于其日常語義的偏離,從而帶來了懂得上的艱苦,徒增爭議。這從中不丟臉出,《宣誓說明》因事而作的意圖非常顯明,未顧及到立法說話的嚴謹與規范。
關于法式瑕疵的效率題目,全國人年夜常委會的《宣誓說明》規則,“宣誓人謝絕宣誓,即損失就職該條所列響應公職的標準。”在這一題目上,《宣誓說明》與《宣誓及其講明條例》并無分歧,都規則因宣誓人緣由而致宣誓法式瑕疵的,不發生宣誓的效率,采用的都是盡對有效主義立場,天然也就不存在“從頭設定宣誓”的能夠。題目是,《宣誓說明》在曾經規則了包養 “謝絕宣誓”不發生宣誓效率之后,竟又規則“對不合適本說明和噴鼻港特殊行政區法令規則的宣誓,應斷定為有效宣誓,并不得從頭設定宣誓。”而由于噴鼻港的《宣誓及其講明條例》并無此規則。也就是說,《宣誓說明》底本與噴鼻港的《宣誓及其講明條例》并不沖突,此純屬弄巧成拙之筆。
二、 關于虛偽宣誓
全國人年夜常委會《宣誓說明“你剛才說你爸媽要教訓席家甚麼?”藍玉華不耐煩的問道。上一世,她見識過司馬昭對席家的心,所以並不意外。她更好奇》第3條規則:“《中華國民共和國噴鼻港特殊行政區基礎法》第104條所規則的宣誓,是該條所列公職職員對中華國民共和國及其噴鼻港特殊行政區作出的法令許諾,具有法令束縛力。宣誓人必需真摯信仰并嚴厲遵照法定誓詞。宣誓人作虛偽宣誓或許在宣誓之后從事違背誓詞行動的,依法承當法令義務。”在這里,《宣誓說明》提出了“虛偽宣誓”的概念,并以為虛偽宣誓應承當包養網 法令義務。對于這個題目,本文擬從以包養 下幾個方面來作一剖析,以判定“虛偽宣誓”的這一概念可否成立。
迄今為止,學術界對于虛偽宣誓并沒有過會商。我以為,虛偽宣誓的概念可以借助平易近法學中虛偽表現的概念來懂得(德國[8]和我國臺灣地域[9]352多稱之為虛假表現)。或許有人以為,平易近法中虛偽表現的焦點是意思表現,“是旨在到達某個法令後果的私家的意思表達”[10],因此虛偽表現只發生私法上的後果。而宣誓是公職職員就職法式,發生的是公法上的後果。是以,以平易近法學的虛偽表現的概包養 念來懂得憲法學的虛偽宣誓能否妥善,頗值得猜忌。我認為,虛偽宣誓與虛偽表現在焦點語義上具有相通性,是以,虛偽表現這個概念并不是平易近法學的專有概念,只不外被平易近法學應用得較為頻仍,或研討得較多罷了。并且,德法律王法公法學界還年夜多以為,意思表現這個術語的本源來自于“中世紀早期神學家們有關諾言和誓詞的詮釋之中。”[11]而神學中的諾言和誓詞恰是當今宣誓軌制的來源。[12]是以,借用平易近法學的虛偽表現的概念來懂得憲法學的虛偽宣誓就具有相當的公道性。
在平易近法上,虛偽藍玉華當然聽出了她的心意,但又無法向她解釋,這只是一場夢,又何必在意夢中的人呢?更何況,以她現在的心態,真不覺表現“又稱為真意保存、心中保存或非真正的意思,是指表意人把真正的意思保存心中,所作出的表現行動并不反應真正的意思,它是一種自知并非真意的意思表現。”[13]145虛偽表現包含兩類,“一為零丁的虛假表現,即表意人一方所為的虛假表現;一為通謀的虛假表現,即表意人與絕對人通謀而為虛假表現。”[9]352平易近法學者以為,虛偽表現的組成要件有:“1,一方當事人實行的虛偽表現行動,在內在的事務上具有法令價值,并使得人感到其愿受其束縛;2,當事人表現的意思與真正的意思紛歧致,并且其自知其紛歧致;3,當事人心坎不盼望該表現產生法令效率,至于當事人停止虛偽意思表現的念頭不具有任何意義。”[13]145
借用平易近法上虛偽表現的概念和組成要件,我們可以測驗考試界定虛偽宣誓的概念和組成要件。虛偽宣誓是指宣誓人把真正的意思保存心中,所作出的宣誓行動并不反應其真正的意思,它是一種自知并非真意的宣誓。在宣誓法式中,宣誓人是面臨配合體國民作出的許諾,而國民就是絕對人。很顯明,國民不成能與宣誓人達致某種通謀意向。是以,虛偽宣誓只能是宣誓人一方所為,因此只要一種情勢,即零丁的虛偽宣誓。同理,虛偽宣誓的組成要件也包含以下三個部門:1,宣誓人的虛偽宣誓使國民感到其愿受誓詞的束縛;2,宣誓人經由過程宣誓所表現的意思與其真正的意思紛歧致,并且宣誓人自己明知紛歧致;3,宣誓人心坎不盼望該宣誓產生法令效率,也就是說宣誓人不愿意遭到宣誓自己的制約。
全國人年夜常委會在《宣誓說明》中提出虛偽宣誓這個概念的目標,就是為了避免宣誓人經由過程不真正的的宣誓來取得相干公職職員的標準。是以,若何判定虛偽宣誓,才是題目的要害。
宣誓人作虛偽宣誓,意味著其真正的心坎意思是不想恪遵誓詞的規則,但出于各種緣由,好比出于機遇主義的衡量,宣誓人仍是依照規則作了情勢上的宣誓。此時,宣誓人心坎的意思與表現的意思就紛歧致了。
要判定宣誓人的宣誓是不是虛偽宣誓,起首要判定宣誓人的意思表現能否為真。意思作為安排人類社會運動的精力存包養網 在,[11]深入暗藏在小我心坎深處,不易為人所感知。加之,人的本性里有惡的一面,這在東方文明中被回之為奧古斯丁所包養網 說的“原罪”[14]174,在西方文明中則被回之為荀子所說的“人之性惡,其性者偽也”。這種暗藏與粉飾的人道就為外人探討其意思表現的真正的性增添了難度。是以,純真從意思自己往探討一小我的心坎真意,這在技巧上很難完成,且無律例范,因此被法令所廢棄。
當然,人們也曾經熟悉到,沒有外現出來的心坎真意實在在法令上并不主要。由於,“保存在心中的意思不存在任何景象,暗藏在心中的意圖不起任何感化,”[15]202 是以,“空逗留于心坎的‘意思’無任何法令意義,”[16]而意思表現的效率基本“在于意思與表現的協力,”[16]要判定意思的真正的性,只要經由過程“聯合特定的表現行動而睜開。”[16]是以,行動才是我們判定意思真正的能否的尺度。
可是,宣誓人的行動可否成為判定其能否虛偽宣誓的尺度呢?對于這個題目,我以為是不克不及的。由於,經由過程宣誓人的行動來判定其心坎能否真正愿意恪遵誓詞,存在以下兩個邏輯艱苦:
第一,虛偽宣誓是指宣誓人的心坎意思與其宣誓行動紛歧致,即宣誓人固然按規則作宣誓行動,但包養其心坎并不真心愿意恪遵誓詞。顯然,從其合規的宣誓行動中是無法判定其心坎能否愿意恪遵誓詞,而法令能做的只能從其合規的宣誓行動中推定其心坎愿意恪遵誓詞。當然,假如宣誓人在宣誓中有其他行動,好比修正誓詞、拉橫幅以表白其具有的其他政治態度等違規情況,這個時辰,我們簡直可以或許明白地作出判定,以為宣誓人的心坎并不愿意恪遵誓詞。可是,此時宣誓人的心坎意思恰好與其宣誓行動是高度分歧的。是以,這種情況并不是虛偽宣誓,而是謝絕宣誓。對于謝絕宣誓,《宣誓說明》第3條曾經作了規則,即:“宣誓人謝絕宣誓,即損失就職該條所列響應公職的標準。宣誓人居心宣讀與法定誓詞紛歧致的誓詞或許以任何不真摯、不穩重的方法宣誓,也屬于謝絕宣誓,所作宣誓有效,宣誓人即損失就職該條所列響應公職的標準。”
第二,宣誓人的行動不只只指宣誓時的行動,實際上也包含宣誓后的行動。是以,判定宣誓人心坎能否真心愿意恪遵誓詞,不只可以依據其宣誓時的行動,也可以依據其宣誓后的行動。假如宣誓人在宣誓后又違背誓詞的,那么宣誓人在宣誓時就存在虛偽宣誓的嫌疑,以致其心坎真意與違誓行動紛歧致。可是如許一來,虛偽宣誓就與違誓行動混淆了。《宣誓說明》第3條明白規則:“宣誓人作虛偽宣誓或許在宣誓之后從事違背誓詞行動的,依法承當法令義務。”這里,《宣誓說明》將宣誓后違誓與虛偽宣誓作并列處置,從而在邏輯大將違誓行動從虛偽宣誓的概念中消除了出往。現實也簡直是如許,事后違背誓詞并不料味著宣誓人在現在宣誓時就必定是作虛偽宣誓。宣誓人在宣誓時是真正的的宣誓,宣誓后因意愿轉變而違背宣誓的情況年夜有能夠。是以,無論是從宣誓人意思自己,仍是從宣誓人的行動,我們都無法判定宣誓人的宣誓能否虛偽。
當然,不克不及判定虛偽宣誓,并不表白虛偽宣誓的景象就不存在。是以,既然《宣誓說明》提出了虛偽宣誓的概念,那么,虛偽宣誓能否有用就成為一個不克不及回避的題目。
虛偽宣誓能否有用,是指虛偽宣誓能否發生宣誓的法令效率。依據《宣誓說明》第2條第(4)項之規則,“宣誓必需在法令規則的監誓人眼前停止。監誓人負有確保宣誓符合法規停止的義務,對合適本說明和噴鼻港特殊行政區法令規則的宣誓,應斷定為有用宣誓;對不合適本說明和噴鼻港特殊包養網 行政區法令規則的宣誓,應斷定為有效宣誓,并不得從頭設定宣誓。”從《宣誓說明》的邏輯次序來看,該條目是緊接著同屬第2條第(3)項“謝絕宣誓”之后所規則的,是以,其顯然是針對“謝絕宣誓”而所作的規則。而“虛偽宣誓”則是另起一條,是第3條規則的內在的事務,即:“宣誓人作虛偽宣誓或許在宣誓之后從事違背誓詞行動的,依法承當法令義務。”在這里,“虛偽宣誓”的概念在整部規范中初次呈現,且獨一呈現。是以,可以公道推導,《宣誓說明》中所規則的“有效宣誓”與“虛偽宣誓”沒有邏輯關系,也就是說,《宣誓說明》對“虛偽宣誓”并沒有直接規則為“有效宣誓”。
《宣誓說明》不以為“虛偽宣誓”是“有效宣誓”,那是不是可以反向推導,《宣誓說明》以為“虛偽宣誓”就是“有用宣誓”呢?這一推導似乎也不克不及成立,來由有以下兩點:第一,《宣誓說明》第2條第(3)項規則,“監誓人負有確保宣誓符合法規停止的義務,對合適本說明和噴鼻港特殊行政區法令規則的宣誓,應斷定為有用宣誓”,這一條目是“虛偽宣誓”的上一條目,同前來由,兩者并沒有邏輯關系。并且從內在的事務上懂得,“虛偽宣誓”也不成能說成是“合適本說明和噴鼻港特殊行政區法令規則的宣誓”。第二,假如是有用的,那么,《宣誓說明》第3條的規則,宣誓人作虛偽宣誓的,必需依法承當法令義務,這個法令義務是指什么?莫非是說,虛偽宣誓自己依然有用,宣誓人必需蒙受宣誓所發生的法令效率的束縛?仍是說虛偽宣誓自己依然有用,但宣誓人對其虛偽宣誓的行動必需承當法令義務?前者顯然不克不及成立,由於該條則是將“虛偽宣誓”與“在宣誓之后從事違背誓詞行動的”并列,是以,其“依法承當法令義務”只能是指宣誓人作虛偽宣誓的行動。后者也不克不及成立,由於《宣誓說明》的條則中并無含有可如許懂得的來由。也就是說,《宣誓說明》對“虛偽宣誓”并沒有直接規則為“有用宣誓”。
由此,我們可以推導,《宣誓說明》只是規則宣誓人因作虛偽宣誓的行動,而必需承當法令義務。至于虛偽宣誓自己能否發生宣誓效率的題目,《宣誓說明》采取了回避的立場。這種回避的立場,從《宣誓說明》第2條第(4)項的規則中也“花兒,你放心,你爹娘絕對不會讓你受辱的。”藍沐抹去臉上的淚水,用堅決的語氣向她保證。 “你父親說過,席家要是可以取得印證。依據該條規則,監誓人對合適《宣誓說明》和噴鼻港特殊行政區法令規則的宣誓,應斷定為有用宣誓;對不合適《宣誓說明》和噴鼻港特殊行政區法令規則的宣誓,應斷定為有效宣誓。從中可知,宣誓能否有用,是以宣誓的情勢作為判定尺度,而不是以宣誓人的意思作為判定尺度。是以,虛偽宣誓能否發生宣誓效率的題目,《宣誓說明》的立場模棱兩可。
虛偽宣誓能否具有宣誓效率?在這里,我們可以再次借助平易近法的虛偽表現道理來停止剖析。平易近法判定虛偽表現能否具有法令效率,其判定尺度有三種分歧不雅點:1,意思說:“從維護表意人……的態度而言,此種將真意保存于心中,虛假而為表現,應不生法令上的效率。”[9]3572,表現說:“惟從維護絕對人信任買賣平安而言,不問表意人真意若何,應以已表現者為準,而產生效率。”[9]3573,調和說:“表意人無欲為其意思表現所拘謹之意,而為意思表現者,其意思表現不因之有效,但其情況為絕對人所明知者,不在此限。包養網 ”[9]357是以,出于對絕對人的維護,虛偽表現普通是有用的,除非絕對人明知。
同理,宣誓關系是宣誓人與配合體國民之間締結的契約關系,是宣誓人對國民作出的法令許諾。宣誓人是表意人,而國民為絕對人。從邏輯上懂得,國民也是無從知悉宣誓人能否虛偽宣誓的,由於,假定國民在宣誓人宣誓時即知其虛偽,則其宣誓在法式上就不成能完成。而從信息分布看,宣誓人能否虛偽宣誓,唯宣誓人了解,而國民不了解,因此兩邊信息位置不合錯誤稱,宣誓報酬信息強者,而國民為信息弱者。是以,為維護國民的信任好處,法令也得規則,宣誓人作虛偽宣誓,仍得受其宣誓意思表現之束縛。也就是說,宣誓無論虛偽,只需宣誓自己合適法令規則,即發生宣誓之效率,宣誓人得受其宣誓效率之束縛。
不外,既這般,題目也就出來了。假如宣誓無論真假,一旦作出均發生宣誓的法令效率,那么,虛偽宣誓的概念還有什么存在的意義?并且,即使包養網 依《宣誓說明》之規則,對虛偽宣誓能否有用不予理睬,惟宣誓人作虛偽宣誓的,必需依法承當法令義務,也由于本文後面曾經闡述的虛偽宣包養 誓難以判定的諸種來由,其“依法承當法令義務”也現實失,而使這一規則完整沒有興趣義。是以,筆者認為,虛偽宣誓不宜作為規范性概念而歸入法令之中。
三、 關于違誓義務的題目
公職職員的就職宣誓是宣誓人對配合體盡忠的許諾。可是,許諾自己并不自然具有束縛力。正如霍布斯所以為的,說話的氣力過分于脆弱,并不克不及束縛人們,[17]302是以,要包管許諾可以或許組成束縛人的任務,許諾的約束必需要無力量,而這種氣力來自于對毀約后所發生的無害后果的膽怯。[18]100這種對違背許諾的無害后果的膽怯就是違誓義務。違誓義務就是指“宣誓主體在依據憲法的規則作出宣誓后,違背誓詞所要承當的義務。”[19]
假定沒有違誓義務,宣誓對于宣誓人就沒有任何束縛,宣誓就極易被簡略化為呼吁和提倡的象征性典禮。更不克不及接收的是,假如人們可以經由過程一套莊重莊嚴的典禮法式停止宣誓,但又可以不受實在際束縛,那么,軌制就被植進了說謊的基因。這般一來,公職職員就職宣誓軌制非但不克不及完成軌制建立的初志,反倒為那些不老實的政客供給了公然扯謊的機制。而一旦說謊不會招致處分,那么也就會吸引更多的宣誓者爭相效仿。[20]54由於,扯謊的迫害性“不只在于他們本身腐化,並且還在于使別人腐化。他們的示范性比他們的現實舉動加倍無害。”是以,違誓義務的意義就在于確保宣誓的有用性。
年夜大都情形下,違誓義務并不是一種自力的義務情勢,它依靠于本體義務而存在,是本體義務外的一種減輕義務。由于公職職員的本體義務既有政治義務,也有法令義務,是以,公職職員的違誓義務也就可以分為兩品種型: 政治違誓義務和法令違誓義務。
政治義務是指:“國度機關及其任務職員所作所為,必需公道、合目標性(符合當局為國民辦事的主旨),其決議計劃(表現為政策與律例、規章、行政號令等等)必需合適國民的意志和好處。假如當局決議計劃掉誤或行政行動有損于國度與國民好處,雖則紛歧定守法(甚至有時是依其自訂之分歧理的律例、規章處事的),不受法令究查,卻要承當政治義務。”[21]468 普通而言,古代政治國度的政治主體承當本體的政治義務的情勢有彈劾、免職、報歉、告退、投不信賴案等。宣誓人作為政治義務主體,當其有違職務操守時,必需根據其成分,承當這些本體的政治義務。而政治違誓義務則是政治主體承當這些本體的政治義務的基本上,由於其違誓而必需承當的額定義務,或許說是本體政治義務的減輕義務。是以,政治違誓義務絕對于本體政治義務而言,普通來說也就具有附隨性質,自力性不強。
從承當政治義務幾種情勢來看,政治主體承當政治義務很年夜水平上需求其自我的認知和共同。假如其認知和共同度低,政治義務的包養 有用性往往會打扣頭。同時,從政治學邏輯來看,政治義務就是“以明智、公道或在品德上對的的方法來行動”, [22]181是以,政治義務更多的是一種品德義務,政治義務的承當需求政治主體本身的義務感和自發性。[23]本體政治義務的品德性決議了其附隨的政治違誓義務的品德性。此外,政治主體能否應該承當政治義務,是從其政治行動“能否公道合法即本質公理” [24]的角度來考核,因此不成能明文規則[24]從而也決議了其附隨性的政治違誓義務也很難懂文明。
由于政治違誓義務存在的上述特色,從而其對于違誓者的束縛并不老是有用。是以,為補強政治違誓義務的有用性,另一種違誓包養 義務的情勢,即法令違誓義務也就應運而生。
法令違誓義務也是依靠于某種本體的法令義務。公職職員的法令義務是指“當局任務職員職務上有守法行動者要究查行政義務(受行政處罰或處分),或平易近事義務(如職務上的侵權行動負賠還償付義務等等),冒犯刑法者要究查刑事義務(處以科罰)。即便不守法,因履行公事停止高度風險功課或公共舉措措施招致周遭的狀況淨化從而惹起國民性命財富喪失的,也有負平易近事上的“無錯誤義務”,依法賜與抵償。”[21]467普通而言,古代政治國度的政治主體承當本體的法令義務的情勢重要有平易近事義務、行政義務、和刑事義務,這些義務是公職職員應該承當的本體的法令義務。而法令違誓義務則是公職職員在承當這些本體的法令義務的基本上,由於其違誓而必需承當的額定義務,或許說是本體法令義務的減輕義務。法令違誓義務絕對于本體法令義務而言,與政治違誓義務一樣,年夜大都情況也具有附隨的性質,自力性不強。
“法令義務必需有法令的明文規則,是古代法治的基礎請求。”[24]是以,本體法令義務具有強迫性,這與本體政治義務的自發性有很年夜分歧。并且,本體法令義務是一種法令明白規則的義務,這也分歧于不宜明文規則的政治義務。是以,與本體法令義務具有強迫性與明白性一樣,法令違誓義務也具有強迫性和明白性。以臺灣地域為例,臺灣地域“宣誓條例”在第9條就明白規則“宣誓人如違反誓詞,應依法從重處分。”[7]“從重處分”就包養 是在宣誓人底本因守法而致的本體法令義務的基本上,再追加的一種附隨的法令違誓義務。
政治違誓義務與法令違誓義務,在實用時常常產生競合。以美國水門事務為例,尼克松總統由於“竊聽”而顯然必需承當本體的政治義務,但同時,由于沒有受權的“竊聽”也違反了相干法令包養 ,因此還必需承當本體的法令義務。此外,尼克松的“竊聽”還違反了現在的誓詞,[19]而這也成為眾議院彈劾他的一個來由。在這個案件中,彈劾就可以看作是一種違誓義務。彈劾既不是純真的政治違誓義務,更不是純真的法令違誓義務,由於“盡管彈劾是究查法令義務的方法,但這種方法卻具有很強的政治顏色。”[24]是以,這里的彈劾更多表現的是兩種義務的競合。
依據《噴鼻港基礎法》第79條的規則,“噴鼻港特殊行政區立法會議員若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立法會主席宣包養網 佈其損失立法會議員的標準……(七)行動不檢或違背誓詞而經立法會列席會議的議員三分之二經由過程訓斥。”宣佈損失議員標準的處分相似于免職,性質上可回屬于政治違誓義務。但是,依據全國人年夜常委會在《宣誓說明》第3條的規則,宣誓人在宣誓之后從事違背誓詞行動的,依法承當法令義務。顯然,這里規則的違誓義務只是法令法令義務,而沒有規則政治違誓義務。
對于宣誓人在宣誓之后從事違背誓詞行動的,純真依附法令違誓義務,其有用性是無限的。由於,政治義務比法令義務的實用范圍要廣。假如只要法令違誓義務,而沒有政治違誓義務,那么,當宣誓人的違誓行動并不直接違背詳細法令規則時,其違誓行動現實上就沒有義務可言。好比,《噴鼻港基礎法》第104條的規則,“噴鼻港特殊行政區行政主座、重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職員在就職時必需依法宣誓擁戴中華國民共和國噴鼻港特殊行政區基礎法,盡忠中華國民共和國噴鼻港特殊行政區。”此中的“擁戴”、“盡忠”與宣誓人的立場有關,并不克不及直接法令化。是以,假如宣誓人簡直有“不擁戴”和“不盡忠”的立場偏向,但由于其違誓行動沒有直接對應的法令規則,此時就只能仰賴于政治違誓義務來停止束縛。
并且,即便是《宣誓說明》規則的法令違誓義務,其自己的有用性也是年夜打扣頭的。由於,《宣誓說明》并沒有直接規則法令違誓詞義務的詳細情勢,而是指明“依法承當法令義務”。“依法”依的是什么法?《宣誓說明》并沒有明白。依公道說明,當然得依《噴鼻港基礎法》及噴鼻港《宣誓及講明條例》。可是,《噴鼻港基礎法》和噴鼻港《宣誓及講明條例》并沒有詳細規則違背誓詞要承當何種法令義務。從而,由于《宣誓說明》中“依法”的“法”并不存在,而致單一的法令違誓義務也現實上被失。
或許由於《包養網 宣誓說明》是法令規范,不宜就政治義務作出規則。或許《宣誓說明》中“依法”的“法”,可由噴鼻港特殊行政區在將來制訂,以趨完美。可是,《宣誓說明》關于違誓義務的規則,在未來實行中依然還會繁殖爭論,這生怕是一個很難謝絕的推論。
基于以上剖析,我以為,《宣誓說明》與《噴鼻港基礎法》和《宣誓及其講明條例》的規則總體是分歧的,現實上并未侵略“一國兩制”的最基礎軌制,只是《宣誓說明》在規范的表述上和邏輯上有欠嚴謹罷了。《宣包養網 誓說明》中所提出來的宣誓效率、虛偽宣誓、違誓義務等,都是法學界尚未深刻研討的實際題目。信任,對于這些題目的深刻研討,不只有助于人們對的懂得《宣誓說明》所包含的宣誓法理,同時也可為我國年夜陸完美宣誓軌制供給無益的鑒戒。
注釋:
[1]全國國民代表年夜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國民共和國噴鼻港特殊行政區基礎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說明的闡明. 包養 新華網: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6-11/07/c_1119862546.htm。最后拜訪時光:2016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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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世界列國憲法》編纂委員會. 世界列國憲法(亞洲卷)〔M〕. 北京:中國查察出書社,2012.
[7]臺灣地域律例資庫: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History.aspx?PCode=A0030013.最后拜訪時光:2016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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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周斯佳,北京年夜學法學院博士研包養網 討生。
文章起源:《法令迷信》2018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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